來自:蜂鳥會計 發布時間:2017-12-20 15:53:00 瀏覽 :
您好,本人日前購買一款具有健字號批文的保健食品(批文上的保健功能為調節血脂)。購買時,商家首先在產品宣傳頁面中有如下描述:“該產品沒有臨床上常用的他丁類降脂藥物對肝臟的副作用,而且還能保肝護肝”,表示該產品具有保肝護肝的作用。請問,商家該宣傳行為是否違反了《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保健食品廣告中保健功能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 此外,商家又大篇幅描述該產品的幾種原料成分具有如下功能“降低膽固醇、防動脈硬化、抗血栓、調節心血管、預防心絞痛等治療疾病作用”。請問商家這種宣傳行為是否違反了《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八項:“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作用”?
蜂鳥小編為您解答:
您好,1.《廣告法》 第十八條規定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2.《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您反映的保健食品宣傳頁面相關內容是否違反《廣告法》和有關規定,需要根據完整廣告畫面、信息來判定,你可以補正相關內容后另行咨詢。
明碼標價支付及信息安全
服務出問題全程跟進
資深會計師專業服務
讓您的財產安全又保密
服務全程進行信息化監控